九江:一男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八个月

来源:瑞昌法院 编辑:黄山松 发布: 2023-02-09 15:50
近日,九江市瑞昌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近日,九江市瑞昌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罗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瑞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罗某某25000元、朱某某25000元;2016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2016年12月30日每次偿还罗某某91580元、朱某某28650元,共计偿还罗某某391320元、朱某某1396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罗某某、朱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6月14日本院向被告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告人王某某仍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2月4日至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将向本院报告的财产夏畈镇工程保证金94000元领走,用于归还他人欠款及个人支出。2020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将向本院已报告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瑞昌市码头镇金城丽景安置区12栋1单元502室安置房以180000元卖给吴某某,将所得的钱用于创办公司及购买公司设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法庭在考虑上述情节后,依法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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